• 港幣/克港幣/兩
    999.9足金首飾賣出HK$692HK$25,910
    買入HK$574HK$21,480

    999.99足金首飾賣出HK$713HK$26,680
    買入HK$602HK$22,550

  • 港幣/克港幣/兩
    足白金首飾賣出HK$284HK$10,630
    買入HK$212HK$7,950

    999.9金粒賣出HK$620HK$23,200
    買入HK$575HK$21,520

牌價更新日期 : 27/04/2024 09:30:40 (Sat)
*以上價格僅供參考

條款及細則

以下是景福珠寶集團有限公司(“景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銷售及售後服務條款。

商品及訂購 

1.     因製作所需,景福足金和足鉑/白金產品配件如鉸、掣、針、彈弓及螺絲分別採用不低於900金和900鉑/白金製造。  
2.     景福在回購其足金產品及足鉑/白金產品時將按照景福當時的有關規定處理。  
3.     景福出售的鐘錶、手提電話、火機、書寫用具及禮品等受原廠保養。在保養期內的維修受到本條款及相關原廠保養條款的限制。  
4.    如客戶未能在相關銷售發票或定貨單發出日起 3個月內付清餘款及領取貨品,客戶訂購的貨品會被視為被棄置的貨品。在該情況下,景福有權沒收客戶所有已付及已棄置的訂金及金錢,而景福就着該貨品的責任亦會絕對的免除。  退換條款   
5.     景福有絕對的酌情權拒絕退換任何貨品的要求而無須提供任何理由。  
6.     不管條款5的規定如何,所有天然翡翠、寶石首飾、珍珠首飾、品牌首飾(Solasfera 產品除外)、 仿古鑽飾、彩鑽系列、特價鑽飾及代客訂製之鑽飾均不設退換。而客戶在購買該等產品時會被視作已經檢查並完全接受該等產品以現狀出售。而其他鑽石首飾只可以如下方式退換一次:   
    (i)    由銷售發票發出日起14天內,客戶可換購售價等同的首飾;或  
    (ii)    由銷售發票發出日起15至90天內,客戶可按售價7折退換現金;或   
    (iii)    由銷售發票發出日起15天至1年內,客戶可按下列原則以退換首飾換購新首飾:   
        a.    如新首飾售價低於或等同於退換首飾售價的130%,退換首飾計值售價之90%;或  
        b.    如新首飾售價高於退換首飾售價的130%,退換首飾計值售價之100%;或  
    (iv)    在銷售發票發出日起超過1年後,客戶可按下列原則以退換首飾換購新首飾:   
        a.    退換首飾必需先經過景福重新估值,景福可按其認為合適的做法自行估值而該估值對客戶具約束力;  
        b.     如新首飾售價高於退換首飾售價或重新估值之價格(以價高者計)的 130%,退換首飾可按重新估值之價格退換,惟客戶需繳付差額;  
        c.    如新首飾售價低於或等同於退換首飾售價或重新估值之價格(以價高者計)的 130%,則不予退換。  

7.     所有在此等條款下允許的退換的前提為該貨品的狀況必須是良好、潔淨、完整、原來的及附有相關的銷售發票及證書正本。如該貨品、銷售發票或證書有任何損毀、塗污或改動,景福保留絕對的權利拒絕任何退換。  
8.    所有足金金條、足金首飾、金粒、金幣、鐘錶、手提電話、火機、書寫用具及禮品等一經出售,恕不退換。而客戶在購買該等產品時會被視作已經檢查並完全接受該等產品以現狀出售。


維修   

9.     如客戶的貨品需要維修,請攜帶該貨品、銷售發票及所有有關的保養文件(“維修文件”)前往景福香港門市辦理。持有客戶的貨品及維修文件的人(“客戶”)會被視為已獲客戶的適當授權安排維修該貨品。在收到客戶的貨品後,景福會在維修單描述該貨品及其損壞地方(如適用)(並在稍後安排詳細檢查以確認貨品真偽)。該維修單會發放給客戶,並由客戶確認及簽收。  
10.     如客戶沒有要求,景福有絕對酌情權選擇由景福嘗試維修客戶的貨品或把貨品運送到其生產商或其指定的服務中心進行維修(合稱為“生產商”)。完成維修後,景福會通知客戶來領取貨品。  
11.     如客戶要求或景福認為它不適合維修客戶的貨品,景福會代客戶安排由生產商嘗試維修該貨品。在不影響此條款內的其他條文效力的前提下,下列的附屬條文將適用:   
    (i)    景福不會負責客戶的貨品的任何維修而會把該貨品運送到生產商;  
    (ii)    如生產商同意維修該貨品,景福會就生產商告知之預算費用、所需時間、有關維修的條款及其他或會附加的條款(合稱為“附加條款”)傳送至客戶以待客戶確認。客戶應在獲得通知後七日內答覆景福是否接受或拒絕附加條款;  
    (iii)    如客戶接受附加條款,景福會代客戶指示生產商維修其貨品。生產商完成維修後,景福會安排把貨品取回。在獲得通知後,應在景福門市取回貨品;  
    (iv)    如生產商拒絶或不能夠維修客戶的貨品,或如果客戶不同意進行維修或未有在獲得通知後七日內接受附加條款,景福將會通知客戶前往景福門市取回該貨品。在此情況下,生產商或景福可能會收取行政費用,而該等費用亦需在取回貨品時全數繳付。  
12.     在取回貨品時,客戶應出示維修單的正本。持有維修單的人將會被視為已被適當地授權領取該貨品。在未能夠出示維修單正本的情況下,假若能夠提供適當的證據以證明客戶的身份,景福或會運用其絶對的酌情權發放貨品,惟在領取貨品的同時客戶必須簽署一份維修單遺失聲明及彌償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13.     在領取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如客戶的貨品尚未被取回,該貨品將會被視為被棄置的貨品,客戶亦在此授權景福重新出售或以任何方式處理該貨品而毋需向客戶作出任何賠償。所有由重售或處理該物品所得之實收款項將會用作繳付任何維修費用及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於儲存及行政費。如該實收款項不足夠支付前述費用及支出,景福或會向客戶追討差額。景福將會為其絶對利益保存任何實收款項的餘額。  
14.     由生產商或景福訂出的維修費用及時間只是估計。在維修期間,如發現需要額外的費用及/或時間,景福有權發出或不發出通知修改有關條款。  
15.    客戶在領取貨品時,所有相關的維修費用必須全數繳付。景福對客戶的貨品有留置權,直至該等費用全數繳清為止。  
16.    不管維修單上對貨品的描述如何,如若生產商或景福發現任何假貨或任何已被未經生產商授權人士改動、増加或維修的部份,生產商和/或景福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絶維修而不作任何賠償。在前述情況下,生產商和/或景福亦可能會收取行政費用,該等費用需在取回貨品時全數繳付。  
17.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有關維修而被更換或移除之零件或裝置概不發還,而景福有權以任何方式處理或棄置該零件或裝置。因此,景福建議客戶應小心考慮是否把任何具情感或特別意義或價值的貨品給予景福維修。  

責任的限制  

18.    在提供維修或鑲嵌服務時,景福的責任限制條款如下:  
    (i)     景福對於任何因火災、水災、盜竊、意外或差劣之工藝、不作為、疏忽或其他行為而對貨品或物品造成的損失或損毀,景福將不會負上任何合約上、侵權法上或其他的法律責任;  
    (ii)     景福不會負責不在其保管下的貨品的任何損毀或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當客戶之貨品在往返生產商途中或在生產商維修或保管時的損毀或損失;  
    (iii)    客戶不能為貨品的情感價值作出索償;  
    (iv)    假若上述附屬條文不適用,景福就著該貨品對客戶因任何原因而產生之損失之全部責任將限止於該物品經景福評估後的價值或相關估計服務費(以較低者為準)。 

一般條款 

19.     請保留此銷售發票/維修單(“此單據”)的正本。景福香港門市在提供服務時或會要求客戶出示此單據。此單據並不適用於景福香港以外的分店。  
20.     假若此條款內的任何條文被裁定為不合法或不能執行,該條文將不再是此條款的一部份,而此條款尚能夠執行猶如該條文(根據需要的程度)已被刪除及從來沒有成為此條款的一部份。  
21.     除香港法例有關條款規定外,此條款為景福銷售及售後服務的唯一條款,並無任何其他明示或隱含(不管口述或文書)的條款。景福沒有授權任何人更改此條款內的任何條文。如客戶的貨品保養書與本條款不一致,應以本條款為準。  
22.    景福可以在任何時候運用絶對的酌情權發出或不發出更改此條款之通知。  
23.    此條款的中文版是英文版之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之處,應以英文版為準。  
24.    此條款應受香港法律管轄。任何因或有關此條款而產生的糾紛應提交到香港的法院解決。  
25.    如有查詢,歡迎致電景福的客戶服務熱線 2822 8524 或瀏覽景福網頁 www.kingf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