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币/克港币/两
    999.9足金首饰卖出HK$686HK$25,690
    买入HK$569HK$21,310

    999.99足金首饰卖出HK$707HK$26,460
    买入HK$598HK$22,370

  • 港币/克港币/两
    足白金首饰卖出HK$280HK$10,490
    买入HK$209HK$7,840

    999.9金粒卖出HK$614HK$23,000
    买入HK$570HK$21,350

牌价更新日期 : 25/04/2024 09:20:57 (Thu)
*以上价格仅供参考

条款及细则

以下是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景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条款。

商品及订购 

1.     因制作所需,景福足金和足铂/白金产品配件如铰、掣、针、弹弓及螺丝分别采用不低于900金和900铂/白金制造。  
2.     景福在回购其足金产品及足铂/白金产品时将按照景福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  
3.     景福出售的钟表、手提电话、火机、书写用具及礼品等受原厂保养。在保养期内的维修受到本条款及相关原厂保养条款的限制。  
4.    如客户未能在相关销售发票或定货单发出日起 3个月内付清馀款及领取货品,客户订购的货品会被视为被弃置的货品。在该情况下,景福有权没收客户所有已付及已弃置的订金及金钱,而景福就着该货品的责任亦会绝对的免除。  退换条款   
5.     景福有绝对的酌情权拒绝退换任何货品的要求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6.     不管条款5的规定如何,所有天然翡翠、宝石首饰、珍珠首饰、品牌首饰(Solasfera 产品除外)、 仿古钻饰、彩钻系列、特价钻饰及代客订制之钻饰均不设退换。而客户在购买该等产品时会被视作已经检查并完全接受该等产品以现状出售。而其他钻石首饰只可以如下方式退换一次:   
    (i)    由销售发票发出日起14天内,客户可换购售价等同的首饰;或  
    (ii)    由销售发票发出日起15至90天内,客户可按售价7折退换现金;或   
    (iii)    由销售发票发出日起15天至1年内,客户可按下列原则以退换首饰换购新首饰:   
        a.    如新首饰售价低于或等同于退换首饰售价的130%,退换首饰计值售价之90%;或  
        b.    如新首饰售价高于退换首饰售价的130%,退换首饰计值售价之100%;或  
    (iv)    在销售发票发出日起超过1年后,客户可按下列原则以退换首饰换购新首饰:   
        a.    退换首饰必需先经过景福重新估值,景福可按其认为合适的做法自行估值而该估值对客户具约束力;  
        b.     如新首饰售价高于退换首饰售价或重新估值之价格(以价高者计)的 130%,退换首饰可按重新估值之价格退换,惟客户需缴付差额;  
        c.    如新首饰售价低于或等同于退换首饰售价或重新估值之价格(以价高者计)的 130%,则不予退换。  

7.     所有在此等条款下允许的退换的前提为该货品的状况必须是良好、洁净、完整、原来的及附有相关的销售发票及证书正本。如该货品、销售发票或证书有任何损毁、涂污或改动,景福保留绝对的权利拒绝任何退换。  
8.    所有足金金条、足金首饰、金粒、金币、钟表、手提电话、火机、书写用具及礼品等一经出售,恕不退换。而客户在购买该等产品时会被视作已经检查并完全接受该等产品以现状出售。


维修   

9.     如客户的货品需要维修,请携带该货品、销售发票及所有有关的保养文件(“维修文件”)前往景福香港门市办理。持有客户的货品及维修文件的人(“客户”)会被视为已获客户的适当授权安排维修该货品。在收到客户的货品后,景福会在维修单描述该货品及其损坏地方(如适用)(并在稍后安排详细检查以确认货品真伪)。该维修单会发放给客户,并由客户确认及签收。  
10.     如客户没有要求,景福有绝对酌情权选择由景福尝试维修客户的货品或把货品运送到其生产商或其指定的服务中心进行维修(合称为“生产商”)。完成维修后,景福会通知客户来领取货品。  
11.     如客户要求或景福认为它不适合维修客户的货品,景福会代客户安排由生产商尝试维修该货品。在不影响此条款内的其他条文效力的前提下,下列的附属条文将适用:   
    (i)    景福不会负责客户的货品的任何维修而会把该货品运送到生产商;  
    (ii)    如生产商同意维修该货品,景福会就生产商告知之预算费用、所需时间、有关维修的条款及其他或会附加的条款(合称为“附加条款”)传送至客户以待客户确认。客户应在获得通知后七日内答复景福是否接受或拒绝附加条款;  
    (iii)    如客户接受附加条款,景福会代客户指示生产商维修其货品。生产商完成维修后,景福会安排把货品取回。在获得通知后,应在景福门市取回货品;  
    (iv)    如生产商拒绝或不能够维修客户的货品,或如果客户不同意进行维修或未有在获得通知后七日内接受附加条款,景福将会通知客户前往景福门市取回该货品。在此情况下,生产商或景福可能会收取行政费用,而该等费用亦需在取回货品时全数缴付。  
12.     在取回货品时,客户应出示维修单的正本。持有维修单的人将会被视为已被适当地授权领取该货品。在未能够出示维修单正本的情况下,假若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据以证明客户的身份,景福或会运用其绝对的酌情权发放货品,惟在领取货品的同时客户必须签署一份维修单遗失声明及弥偿契约以保障双方权益。  
13.     在领取通知发出后的3个月内,如客户的货品尚未被取回,该货品将会被视为被弃置的货品,客户亦在此授权景福重新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处理该货品而毋需向客户作出任何赔偿。所有由重售或处理该物品所得之实收款项将会用作缴付任何维修费用及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及行政费。如该实收款项不足够支付前述费用及支出,景福或会向客户追讨差额。景福将会为其绝对利益保存任何实收款项的馀额。  
14.     由生产商或景福订出的维修费用及时间只是估计。在维修期间,如发现需要额外的费用及/或时间,景福有权发出或不发出通知修改有关条款。  
15.    客户在领取货品时,所有相关的维修费用必须全数缴付。景福对客户的货品有留置权,直至该等费用全数缴清为止。  
16.    不管维修单上对货品的描述如何,如若生产商或景福发现任何假货或任何已被未经生产商授权人士改动、増加或维修的部份,生产商和/或景福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维修而不作任何赔偿。在前述情况下,生产商和/或景福亦可能会收取行政费用,该等费用需在取回货品时全数缴付。  
17.    在任何情况下,所有有关维修而被更换或移除之零件或装置概不发还,而景福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理或弃置该零件或装置。因此,景福建议客户应小心考虑是否把任何具情感或特别意义或价值的货品给予景福维修。  

责任的限制  

18.    在提供维修或镶嵌服务时,景福的责任限制条款如下:  
    (i)     景福对于任何因火灾、水灾、盗窃、意外或差劣之工艺、不作为、疏忽或其他行为而对货品或物品造成的损失或损毁,景福将不会负上任何合约上、侵权法上或其他的法律责任;  
    (ii)     景福不会负责不在其保管下的货品的任何损毁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当客户之货品在往返生产商途中或在生产商维修或保管时的损毁或损失;  
    (iii)    客户不能为货品的情感价值作出索偿;  
    (iv)    假若上述附属条文不适用,景福就著该货品对客户因任何原因而产生之损失之全部责任将限止于该物品经景福评估后的价值或相关估计服务费(以较低者为准)。 

一般条款 

19.     请保留此销售发票/维修单(“此单据”)的正本。景福香港门市在提供服务时或会要求客户出示此单据。此单据并不适用于景福香港以外的分店。  
20.     假若此条款内的任何条文被裁定为不合法或不能执行,该条文将不再是此条款的一部份,而此条款尚能够执行犹如该条文(根据需要的程度)已被删除及从来没有成为此条款的一部份。  
21.     除香港法例有关条款规定外,此条款为景福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唯一条款,并无任何其他明示或隐含(不管口述或文书)的条款。景福没有授权任何人更改此条款内的任何条文。如客户的货品保养书与本条款不一致,应以本条款为准。  
22.    景福可以在任何时候运用绝对的酌情权发出或不发出更改此条款之通知。  
23.    此条款的中文版是英文版之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之处,应以英文版为准。  
24.    此条款应受香港法律管辖。任何因或有关此条款而产生的纠纷应提交到香港的法院解决。  
25.    如有查询,欢迎致电景福的客户服务热线 2822 8524 或浏览景福网页 www.kingfook.com